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行业的管理,规范市场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公共建筑设施安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装饰装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原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均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原有房屋内、外空间包括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达到相应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新建筑物、构筑物和原有房屋外表及内部进行装饰装修处理的建筑活动。
本办法中所称原有房屋,是指已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建筑、古建筑的装饰装修,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建筑装饰装修应坚持安全、美观、经济、适用的原则,并符合城市规划、设计、消防、物业管理、供电、通讯、抗震、环保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装饰装修行业统一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装饰装修行业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