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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六条”VS“国八条”
“国六条”VS“国八条” 
【日期:2006-07-31     来源:郑州日报     作者:---】
切实调整住房供应结构。重点发展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各地都要制定和实施住房建设规划,对新建住房结构提出具体比例要求。上面这个“具体比例”就是“量化”。而这种硬性规定的“具体比例”。在老“国八条”中是没有的,当时,只是提出了原则性的要求。

    从经济利益角度看,房地产市场的调控0也就是房地产市场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利益分配格局的重新调整。

    老“国八条”出台后,去年在人民网上记者曾见到《房产新政会不会重蹈121文件覆辙?》和《房地产调控会否“病明方准药不灵”?》两篇文章,结合本次“国六条”的出台,对此表示了深深的忧虑和担心。

    “只听楼梯响,不见人下来”,一年后,事实证明,“国八条”的许多政策措施,在全国各地的贯彻执行,存在着很不平衡的问题,在一些地方其实是打了水漂。

    事实是,一年来的实践证明,凡是“国八条”贯彻落实得比较好的房地产热点城市,房价的涨幅没有不应声下降的,有些甚至是绝对房价也掉头向下了。

    而那些房价疯狂上涨的城市,可以说基本上没有将“国八条”落实到位。正因为如此,新“国六条”对老“国八条”并没有否定和抛弃,相反继续作了强化和深化。

    由于房地产市场地域性的特点,中央不可能面面俱到,提出全国一刀切的具体的调控措施。调控房地产市场,必须有赖于各级地方政府根据本地房地产市场实际,如供需状况、存在的突出问题等,有创造性、有针对性地,将中央“稳定房价”的精神落到实处。

    遗憾的是,老“国八条”百密一疏,对地方政府和房地产相关部门应该如何调控房地产市场并没有提出硬性的“量化”要求,对于什么是住房价格上涨过快,控制不力,造成当地房地产市场“大起大落”的,同样,也没有作出可以“问责”的“量化”的规定。

    显然,新“国六条”从老“国八条”的前车之鉴中,汲取了经验教训。这一点,从新华社5月17日那则短短的电讯中,已明白无误地表达了出来。“各地都要制定和实施住房建设规划,对新建住房结构提出具体比例要求。”

    从这句话中,我们应该不难读出——

    去年3月26日“国八条”规定的“问责利剑”,现在已经悄然举起,也惟有举起“问责利剑”,“国六条”才可能得到全面的贯彻执行。大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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