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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室内装饰协会章程:第三章 会员
日期:2008年04月19日
来源:本网
   作者:佚名

第三章: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第九条   凡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从事室内装饰产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室内装饰工程公司以及室内装饰设计、科研、技术开发、信息情报、教育等相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承认本章程,照章缴纳会费的,均可自愿申请为协会团体会员。

     第十条   凡愿为发展室内装饰行业贡献力量的专家、学者、教授、科研人员和专业管理人员,均可自愿申请为协会个人会员。根据工作需要,协会可聘请名誉会员。

     第十一条 凡参加本协会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必须填写登记表,加盖单位和个人印章,经理事会同意,以文字公布为本协会的会员,并发给会员(单位或个人)证件。

     第十二条 本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委派会员代表人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监督权和其他民主管理权;

     (二)参加协会举办的活动;

     (三)享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四)对协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五)决定退会。

     第十三条 本协会会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

     (二)执行协会决议;

     (三)完成协会委派的任务;

     (四)遵守行规行约;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本协会会员代表人,可以是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也可以由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委托本单位其他人员出任。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证件。会员二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本协会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协会可予以除名。

     (一)停业或者转产;

     (二)依法宣告破产;

     (三)依法被撤销;

     (四)不履行会员义务经协会劝告拒不改正。

责任编辑:sxfc-W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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