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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单位开工建设之前必须预存保证金
建筑单位开工建设之前必须预存保证金  
【日期:2008-07-04     来源:太原晚报     作者:李 涛】

     7月3日,我省5部门联合下发《山西省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等用人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之前,必须预存工程造价规定比例的保证金,用于发生拖欠工资的情况发生时,保证工人按时足额拿到工资。

     《办法》规定预存工资保证金的对象为:建设单位和在晋承揽工程项目的中央、省属建筑施工企业;发生过拖欠工资的其他中央、省属、外商投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用人单位以项目为单位,按全部施工项目工程合同造价1%-5%不等的比例,预存工资保证金,其中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各承担50%。发生过拖欠工资的其他用人单位,预存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3倍的工资保证金。

     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向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及其他用人单位发出 《预存工资保证金通知单》后,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及其他用人单位须如实填报《工资保证金申报审核表》,经审核认定,到指定银行办理预存工资保证金相关手续。一切就绪之后,建设主管部门才会颁发《施工许可证》给建设单位。

     一旦发生拖欠或无故克扣职工工资,有关部门会启用工资保证金先行支付给工人工资。用人单位要在一个月内等额补足账户资金。对未在指定的工资保证金专户按期预存或补存工资保证金的用人单位,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提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整顿,并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其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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